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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

山东农业大学

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工会参与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学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会参与处理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因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工会参与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及时公正处理;

(二)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三)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

(四)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五)坚持劳动争议处理的三方原则。

第四条 工会依法参加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工作。

  职工因劳动权益受到侵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五条 参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工会代表应当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泄露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参与劳动争议协商

第六条 劳动争议协商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就协调劳动关系、解决劳动争议进行商谈的行为。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工会可以接受职工及用人单位请求参与协商,促进争议解决。

第八条 工会发现劳动争议,应主动参与协商,及时化解矛盾。

第九条 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协议的,工会应当督促其自觉履行。

第十条 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工会可以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三章 主持劳动争议调解

第十一条 工会应当督促、帮助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2/3;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调解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用人单位工会。

第十二条 调解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一)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调解申请,决定是否受理;

(二)决定调解委员的回避;

(三)及时指派调解委员调解简单劳动争议;

(四)主持调解委员会会议,确定调解方案;

(五)召集有调解委员、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依法主持调解。

第十三条 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的职责:

(一)依法调解本单位劳动争议;

(二)保证当事人实现自愿调解、申请回避和申请仲裁的权利;

(三)自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结束调解,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

(四)督促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五)及时做好调解文书及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

(六)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工作。

第十四条 工会应当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委员、劳动争议调解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法律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五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调离本单位或需要调整时,由原推选单位或组织在30日内依法推举或指定人员补齐。调解委员调离或调整超过半数以上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组建。

第十六条 上级工会指导下级工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