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业大学2025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 2024-09-10 浏览次数: 6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是研究生多元招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拔尖创新人才选拔、提高研究生招生质量的重要举措。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1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推免生遴选工作,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力度,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及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为副组长,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生处(研究生工作委员会)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为成员的推荐免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推荐办法、推免名额分配办法、拟推免资格名单等重要事项,并对学院推免工作进行指导、管理、监督等。学校推荐免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

学院成立由党政负责人、分管推免工作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的推荐免试工作小组(不少于7人),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推免工作,落实集体议事和集体决策制度,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章  推荐

第三条  推免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实行择优选拔。第四条 推免生基本条件

1.推免生必须从我校经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当年应届本科毕业生中选拔(不含专升本、辅修专业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公费农科生)。

2.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积极努力,身心健康。

3.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前三年必修环节学习成绩(按学分加权平均分排名,多次重修的课程按照最高成绩计算)位于所在专业前15.00%-30.00%,具体比例由各学院结合实际研究确定。有特殊学术专长的学生,学习成绩可适当放宽至专业前50.00%,但需要通过学院审核鉴定或答辩并公示。

4. 具有一定的科研训练,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5. 外语水平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CET-4或CET-6≥426分;CJT-4、CRT-4、CGT-4或CJT-6、CRT-6、CGT-6≥60分;英语专业通过TEM-4,日语专业通过NSS4,俄语专业通过ТРЯ4。对于前三年必修环节学习成绩(按学分加权平均分排名,多次重修的课程按照最高成绩计算)位于所在专业前10.00%的优秀学生或依据《山东农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获得国家级竞赛奖励的学生外语水平要求可以适当放宽,但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CET-4或CET-6≥355分;CJT-4、CRT-4、CGT-4或CJT-6、CRT-6、CGT-6≥50分;英语专业TEM-4≥50分,日语专业NSS4≥50分,俄语专业ТРЯ4≥50分。

6.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7.推免生学术专长原则上仅限学生本科阶段在核心期刊上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的与学业相关的科研论文;作为主力成员参加与学业相关的国内权威科研竞赛(全国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国际赛事参照执行,但不得低于国内赛事相关要求)。学生与直系亲属或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仅作为参考,不纳入学生本人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有特殊学术专长的推免生,需经三名以上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经学校专家审核小组(专家组成员应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一般不少于5 人)会同本研究领域权威专家、相关期刊杂志单位或赛事主办单位等,对申请推免资格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进行审核鉴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并组织学生在学校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答辩。对学生提交的多篇科研成果实行代表作评价,评价重点聚焦到创新质量和个人贡献。专家审核小组及每位成员都要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答辩全程要录音录像,答辩结果要公开公示。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学生特殊学术专长,须在推免系统和本单位网站上予以公示。未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不得纳入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

第五条  推荐工作程序

1.推免名额分配:我校2025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名额为569人。根据教育部分配给我校的推免学生名额,按照教育部文件要求,从国家急迫需要和长远需求出发,优先支持国家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重大科研任务攻关以及“双一流”学科建设。结合我校实际,推免名额分配重点考虑拔尖人才培养、国家战略发展急需高层次人才培养、国家一流专业、专业认证和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等因素。

2.确定推荐比例并公布排名:学院推荐免试工作小组制定本学院推免工作办法,确定推荐比例,进而确定本学院对必修环节学习成绩的要求,将成绩排名要求报学校推荐免试工作组,待批准后在学院内公布。学院推荐免试工作小组公示各专业学生学习成绩(按学分加权平均分排名,多次重修的课程按照最高成绩计算)排名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1日。

3.学生申请:学生可综合自身条件,在自愿的基础上,将个人申请材料纸质版提交至学院推荐免试工作小组。个人申请材料包括:

①《山东农业大学推荐免试研究生申请表》;

②加盖学院公章的学习成绩单、外语水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支撑材料。

③能反映科研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的科研记录(由所在实验室指导老师签字)、专业教师推荐信、科技成果和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 

4.学院考核:在学院推荐免试工作小组指导下,成立专家综合评价小组对申请推免资格学生所提交的材料(申请表、导师推荐信及其他证明材料)进行审核鉴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把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作为推免生遴选和录取的首要依据,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和录取。要突出考查学生的一贯学业表现,注重并加强对学生本科阶段学习情况的过程性评价,将本科阶段学业综合成绩作为推免工作最基础的遴选指标,不得专门组织遴选推免生的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要引导学生全面发展,可将学生在校期间参军入伍服兵役、参加志愿服务、到国际组织实习、科研成果、竞赛获奖等符合全面发展价值导向相关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合理设置各遴选指标所占权重及单项指标上限分值,综合评价学生的各方面表现,学生在某一方面中有多项加分情况时,原则上只取一项,不得为仅符合单一或部分遴选指标的学生单列计划或破格推荐。充分保障学生自主报考,鼓励推免生在不同地区间、不同招生单位间及不同学科间的交流,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推免生报考。学生考核由学习成绩、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三方面组成,其中,学习成绩为必修环节学分加权平均分,多次重修的课程按照最高成绩计算;创新能力主要考核研究能力、创新潜质等;综合素质可参考学生素质评价中学生在德育、美育、体育、劳育及参与乡村振兴驿站及其他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考核。

学院根据本学院学科特点制定学生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考核办法,并及时向全院公布。根据学生综合考核情况计算出排序成绩,排序成绩具体计算公式为:排序成绩=学习成绩×60%+创新能力得分×25%+综合素质得分×15%。

学院按照排序成绩分数从高到低对满足推免基本条件且参加推免综合评价的学生进行名次排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日,主动接受监督。

若学院推荐人数低于分配的推免生名额,经学校推荐免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将剩余名额调剂到报名比例较高的专业。

5.学校审核:学院将公示后的推免生名单汇总表,由学院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学院公章后,连同推免生的相关材料报学校推荐免试工作组(一学生一文件夹,以学号+姓名命名,材料扫描为pdf格式,以材料内容命名,如成绩单命名为“2021210000张三成绩单”,纸质版材料由各学院妥善保管4年备查)。学校推荐免试工作组审核后将推免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学校通过“推免服务系统”,将推免生名单报上级审核备案。

6.推免生可通过“推免服务系统”查询推免生招生单位的招收章程和专业目录,填写报考志愿,接收并确认招生单位的复试及待录取通知。

 

第三章  附则

第六条  在推免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工作人员,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将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七条  对于在推免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招生规定和纪律者,学生可于学校推免生名单公示结束前书面向学校推荐免试工作领导小组举报。

第八条  学校及学院主页开辟专栏,及时公布学校推免办法、推免名额、申诉渠道、拟推免名单等信息,并按照“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原则,做好对所公开信息的审核把关和解释说明工作。学校将按照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要求对拟推免名单进行公示。

第九条  实行复议制度。学生如对推免结果有异议,可学校推荐免试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申诉。学校将进行核查、处理,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及时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诉人。学生对学校作出的答复不服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查。

第十条  在申请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取消其推免生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推荐免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关办法废止。

                                            山东农业大学                               

                                 二四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