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申诉办法(《山东农业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第六章)
发布时间: 2021-09-22 浏览次数: 10

山东农业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山农大校字〔201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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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研究生申诉

第八十三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研究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不服提起的申诉。

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校长、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人、相应学院负责人、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专家等人员组成。

第八十四条  研究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内,不影响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八十五条  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分管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并要求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八十六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七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