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奖励与处分相关规定(《山东农业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第五章、第六章)
发布时间: 2021-09-01 浏览次数: 10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六条  学校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全面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给予奖励与表扬。奖励和表扬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考核及奖励表扬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七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研究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对开除学籍以下各档的处分参照《山东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七十九条  学校在对违纪研究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由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委派所在学院告知研究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研究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八十条  对研究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研究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需在对事实、依据、程序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

第八十一条  纪律处分调查及决定程序:

(一)给予违纪研究生纪律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复查核实后,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研究生因学习或考试作弊应受纪律处分者,由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按以上程序办理。

(二)在违纪事件的调查过程中,充分听取、重视当事研究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违纪研究生要对违纪事件的起因、事件经过、自己在事件中所承担的责任、对违纪事件的认识态度,以书面的形式如实写清,并签字按手印。

(四)对于研究生违纪事实认定清楚的,应及时做出处理决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原则上一个月内做出处分决定;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原则上三个月内做出处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期。

(五)处分(处理)决定生效后,由学院将处分(处理)决定和处分(处理)通知书直接送交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拒绝签收的,采取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六)处分(处理)通知书一式三份,研究生、所在学院、学校各存一份。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七)研究生处分(处理)材料(含调查笔录、证人证言、自我检查、处分(处理)决定等)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处分(处理)决定应及时归入研究生档案。

(八)凡受到纪律处分的研究生,在处分期内,取消其各项奖励的评定资格。

(九)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研究生处分一般以612个月为期限,应届毕业研究生可适当缩短处分期。受处分研究生,由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处分期满确有悔改和有显著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审批,由学校发文按期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研究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学校下发的处分决定及解除处分决定存入研究生档案。

(十)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在接到处分通知书后3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其原户籍所在地。

(十一)处分(处理)决定视情况在学校或学院范围内公布。

第八十二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将研究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研究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研究生申诉

第八十三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研究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不服提起的申诉。

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校长、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人、相应学院负责人、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专家等人员组成。

第八十四条  研究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内,不影响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八十五条  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分管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并要求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八十六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七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