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业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7-12-28 浏览次数: 10

山东农业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山农大校字〔20176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研究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实行以学院为主,校院二级管理的管理体制,由学位点所在学院具体负责,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统筹协调。

第六条  研究生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是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和培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研究生的思想状况、业务学习、科学研究及毕业就业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培养。

第七条  实施研究生管理,坚持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研究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研究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研究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十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按规定日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并携带必要的证明材料(如户口、党团组织关系、学历证明、本人身份证明等),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如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提前向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报到时,在规定时间内,无故不缴纳学费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新生因病或因参军入伍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因病等原因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参军入伍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3个月,向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提出入学申请,经审查同意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体检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研究生入学后,学院根据学校要求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休学一年。

第十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校研究生必须在开学第一天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不按时注册者,按旷课处理。超过一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按自动退学论处。开学后三天内各学院要将报到注册情况报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

研究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缴纳学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籍, 不予注册学籍的研究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研究生必须按照要求,参加课程学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技术技能训练、创新创业和社会实践活动,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十六条  研究生必须按照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课程和培养环节,成绩合格,可获得相应学分。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以70分为及格标准,非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以60分为及格标准。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位档案。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因公、因病或因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试的,可以申请缓考。申请缓考必须经导师及所在学院同意,在考试前2周提出申请,报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批准。成绩评定按正常课程考核办法。每门课程只能申请一次缓考。

第十八条  研究生无故不参加课程考试视为旷考,旷考研究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缓考,旷考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第十九条  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应重修。学位课程经重修仍不及格者,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及格者,做退学处理;选修课重修不及格者要另选其它相近的专业选修课。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其获得方式予以标注。

第二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

(一)选课未能选中及其它未经批准修读的课程;

(二)课程缺勤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三)旷课三次及以上者。

第二十一条  符合免修条件的研究生课程,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免修申请,经导师同意、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批准,入学后可申请免修免考。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可以在同一层次培养单位内申请学分互认。研究生申请学分互认需经导师同意,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所在学院审查同意后,以学院为单位报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列入培养方案学校又无法开出的课程,指导教师和研究生可以共同提出到外校选修申请。联系外校选修需经所在学院分管院长同意,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批准。具体事宜由研究生本人或导师负责办理,所需费用从导师研究生培养经费中支付。学习结束后,研究生需向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提交考试试卷及成绩单。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零分,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处分后,给予该课程重修机会。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如确有正当理由要求核查试卷的,应经研究生所在学院和课程所在学院同意后,于每学期第一周将课程核查申请报课程所在学院,由课程所在学院研究生秘书负责核查。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因退学等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存档。3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再次录取入学的,其已获得的与新入学专业培养方案一致课程的学分,学校予以承认。

    第二十七条  毕业研究生成绩单一式两份,一份装入研究生个人档案,一份存入学校档案。在校研究生需要出具在校学习成绩证明的,由所在学院统一打印、审核盖章后到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办理审核手续。已毕业研究生需要出具在校学习成绩证明的,到学校档案馆办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研究生进行中期考核,考核内容为德育、智育和科研进展情况。中期考核共分四等,分别为优秀(占考核总人数的15%)、良好(占考核总人数的55%)、合格和不合格。

课程通过重修取得合格成绩的,和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研究生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中期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予以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校鼓励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全日制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通过参加科学研究、创新竞赛、文体创作、创业训练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等,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成果,经学校认定后在研究生奖学金评选中给予加分。具体加分情况由学院根据学科特点参照《山东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学校及所在学院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研究生因病请假,须凭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因病请假的研究生须经所在学院分管院长批准,一周以上须到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备案。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需请事假者,一周以内须经导师同意,分管院长批准;一周以上须由导师和学院同意,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批准。请假要填写三联单,并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研究生在一学期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病假不得超过两个月,超过两个月者应办理休学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缺课或缺勤者,按旷课处理,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0学时不到20学时(或连续2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20学时不到30学时(或连续4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30学时不到40学时(或连续6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40学时不到50学时(或连续8天)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五)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50学时及以上(或连续2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积极开展研究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研究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和违背学术诚信的,按照《山东农业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和《山东农业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学期间研究生出国进修、留学按上级有关规定及学校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提倡晚婚。对符合国家规定的结婚年龄而要求结婚者,按《山东农业大学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或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导师和所在学院院长批准,并征得拟转入学院和学科点导师同意,报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经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行文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间不能互转;

(三)研究生在校期间转专业只限一次;

(四)研究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单中,转专业研究生须达到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五)转专业研究生应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三十六条  对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本学校、专业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省内转学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填写《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经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拟转入学校出具商请转学函,经拟转入学校同意后,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备案。

跨省转学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填写《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经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拟转入学校出具商请转学函,经拟转入学校同意后,分别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学制为:硕士研究生23年,博士研究生3年。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硕士研究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2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博士研究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第四十条  研究生因个人原因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办理休学手续,须由本人申请,导师和院长同意,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书并送交本人,同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处理并备案。因病休学的研究生需出具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材料。

第四十一条  一次休学原则上不得少于一学期,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满后不按规定复学者,作退学处理。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二)因参军、自费出国留学或其他特殊原因须暂时中断学业的;

(三)在学期间生育的;

(四)经学校审核同意休学创业的;

(五)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四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医保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办理完成休学手续后应在2日内离校,往返学校的费用自理。休学研究生的户口不变更。研究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责任自负。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入学。

(一)研究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一周持有关证件向学院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导师和学院审查同意,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复学时应当持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书,经医院复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方能复学;

(三)研究生休学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或处理;

(四)复学研究生一般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下一年不再具备培养条件的,由学院提出意见,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批准后到相近专业学习,按照转专业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节  退  

第四十七条  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四)无故不参加考试、考核或申请缓考未被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考核者;

(五)中期考核不合格者,或完成毕业(学位)论文过程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导师组认为不适合继续培养者;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或在科研工作考勤中一学期内累计缺勤达50学时及以上(或连续2周)者;

(七)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八)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对研究生做退学处理,须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经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对研究生做退学处理,由学校出具退学证明书并送交本人,同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处理并备案。

第四十九条  对研究生自愿申请退学的,由本人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导师及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经分管校长批准,由学校出具退学证明书并送交本人,同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处理并备案。

第五十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原单位。

(二)入学前为非在职人员的,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为其办理就业手续的,由学校报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没有落实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培养计划的要求,完成课程学习等各个环节的培养,成绩合格,论文通过答辩,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制内不能按期完成学业的,可以申请延期。申请延期须在正常毕业前三个月内,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学院签署意见,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批。延期毕业研究生随下一级研究生办理有关毕业手续,未经同意延期而不能按期答辩者作退学处理。

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培养环节和学位论文,可按照《山东农业大学关于优秀研究生提前毕业答辩的规定》申请提前毕业。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毕业时,所在学院根据学校要求对毕业生进行毕业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诸方面,并如实填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十五条  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完成规定的培养环节,但学位论文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只发毕业证书。研究生在毕业后一年内(但不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可以修改论文、申请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1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五十六条  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完成规定的培养环节,但毕业(学位)论文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研究生在结业后一年内(但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可以修改论文、申请重新进行毕业论文答辩1次,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五十七条  学习满一年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自动退学或被做退学处理的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的证明文件,由学校进行审查,并请研究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第六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二条  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由学校根据教育部规定自行设计制发,并报省教育厅备案。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由学校印制。

第六十三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四条  学校、研究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研究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研究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六十六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十七条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学校发现研究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十八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九条  建立健全研究生代表大会制度,完善研究生会章程,组织研究生开展思想教育活动、学习活动、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努力为研究生服务,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

第七十条  学校为研究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研究生管理中发挥作用。研究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研究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实行登记和年检制度。研究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管理和监督。研究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七十一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七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七十三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七十四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七十五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研究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研究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六条  学校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全面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给予奖励与表扬。奖励和表扬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考核及奖励表扬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七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研究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对开除学籍以下各档的处分参照《山东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七十九条  学校在对违纪研究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由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委派所在学院告知研究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研究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八十条  对研究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研究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需在对事实、依据、程序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

第八十一条  纪律处分调查及决定程序:

(一)给予违纪研究生纪律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复查核实后,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研究生因学习或考试作弊应受纪律处分者,由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按以上程序办理。

(二)在违纪事件的调查过程中,充分听取、重视当事研究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违纪研究生要对违纪事件的起因、事件经过、自己在事件中所承担的责任、对违纪事件的认识态度,以书面的形式如实写清,并签字按手印。

(四)对于研究生违纪事实认定清楚的,应及时做出处理决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原则上一个月内做出处分决定;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原则上三个月内做出处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期。

(五)处分(处理)决定生效后,由学院将处分(处理)决定和处分(处理)通知书直接送交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拒绝签收的,采取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六)处分(处理)通知书一式三份,研究生、所在学院、学校各存一份。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七)研究生处分(处理)材料(含调查笔录、证人证言、自我检查、处分(处理)决定等)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处分(处理)决定应及时归入研究生档案。

(八)凡受到纪律处分的研究生,在处分期内,取消其各项奖励的评定资格。

(九)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研究生处分一般以612个月为期限,应届毕业研究生可适当缩短处分期。受处分研究生,由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处分期满确有悔改和有显著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审批,由学校发文按期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研究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学校下发的处分决定及解除处分决定存入研究生档案。

(十)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在接到处分通知书后3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其原户籍所在地。

(十一)处分(处理)决定视情况在学校或学院范围内公布。

第八十二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将研究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研究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研究生申诉

第八十三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研究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不服提起的申诉。

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校长、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人、相应学院负责人、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专家等人员组成。

第八十四条  研究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内,不影响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八十五条  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分管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并要求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八十六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七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已经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八十九条  留学生、港澳台侨研究生及非全日制研究生在校期间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十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由学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原《山东农业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山农大校字[2016]139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