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农大办字〔2021〕6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纵向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纵向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及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纵向科研经费(以下统称经费)是指学校独立或联合承担国家、有关部委、地方政府部门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含基金)、科研基地建设项目以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等。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三条 学校是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建立“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一)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管理经费的使用,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及本办法管理执行。
(二)项目负责人是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活动及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财政法律法规,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编制经费预算,按照计划任务书和预算批复使用经费,及时办理结题及结账手续,依法据实编制决算,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项目负责人如遇出国等特殊情况需要办理科研项目负责人变更或委托代管手续的,需向科学技术处和财务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经费到账后,依据立项通知或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计划书(以下统称合同书)设立经费账户。
(四)项目有合作承担单位的,一律凭上级批复的预算和正式合同转拨经费。
(五)预算制项目经费应按照国家、省、市、学校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经费预算,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经费预算的,项目主持人须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履行预算调整报批手续。在项目执行期内预算调整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
1.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剂的,按相关程序报项目下达单位审批:
(1)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对预算总额进行调剂的;
(2)同一项目课题之间资金需要调剂的。
2.在项目预算额度不变的情况下,预算确需调剂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剂:
(1)设备费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报科学技术处、财务处审批。
(2)劳务费、业务费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报财务处备案。
(3)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但项目负责人与学校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六)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在项目执行期内允许跨年度使用,但不得超支,项目结余经费按上级规定执行。
(七)经费资助单位对经费使用有特殊要求者,应在合同中明确,并严格按合同要求支出。
(八)依托单位发生变更的项目,根据变更批准通知向新依托单位转拨需转拨的项目资金。
第三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四条 经费的使用范围
项目主管部门对直接费用预算有相关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没有要求的按照学校规定执行。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及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二)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其中会议费:主办会议的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等,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按国家会议费管理办法由课题负责人确定。邀请的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会,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方在会议费中据实报销。
委托其他单位承担相关的测试、加工、化验等任务,应签订外协合同。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对外协单位实行资质审核备案制和企业信用审查制,对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科研项目组成员以外的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编制外人员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均可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对科研项目长期聘用、无其它固定收入来源的科研人员,其劳务合同中的工资、社会保险补助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依据泰安市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和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四)有间接经费预算的,间接经费中扣除管理费的部分,划转项目组间接经费单独账号,用于项目组绩效和房屋、水电等科研条件支出;绩效支出按国家和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五)管理费:除项目下达单位另有规定的,按项目总经费的5%提取;列支间接费用的项目,按《山东农业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间接费用管理办法》执行。管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第四章 相关支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经费使用由学院按预算、合同进行审核签字。
第六条 经费购置的专用仪器设备,应是科研项目研究合同或任务书中列明的设备,并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管理。科研仪器设备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按规定程序采购。单价在20万以上(含20万)的科研仪器设备,实行招标采购;单价在20万元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由科研项目负责人自主选择招标、网上竞价、自行采购方式。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科研急需设备和耗材,填写“急需科研设备耗材采购审批表”由科学技术处、财务处审批,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学校招标限额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经学校校长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仪器设备,按程序规定采取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便利性。选择自行采购方式的,按照《山东农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山东农业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执行。进口仪器设备的采购执行《进口仪器设备采购管理规定》。采购主管部门和相关学院严格采购过程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第七条 项目合作经费的管理
校外单位参与承担我校主持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向合作单位(必须是项目预算书或批复文件中已列明的预算单位)拨付经费,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或合同书所附预算经费分配方案,并要求合作单位及时报送所拨经费的年度决算表,以监督其预算执行。拨付时,须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或有效合同以及我校与合作单位签订的协议书,经所在学院与财务处审核批准,按照项目预算、任务书列示的联合申请单位和额度,根据项目实施和资金拨款进度及时转拨。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转拨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相关性负责,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在计划任务书约定之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 在科研过程中,根据项目合同或科研需要,租用校外土地和实验设备支付的租赁费,必须签订租赁协议并取得对方真实、有效的票据或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报销支付。
第九条 对于项目合同中,经费使用计划列明的或科学研究过程中需要建设的工程项目,必须编制项目竣工决算且经学校审计部门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经所在学院领导审核批准后,凭审计报告和施工单位真实、有效的票据报销。
第十条 校内科研用水电费,科研用地、温室设施和专用实验室使用费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并由间接费用中支出。
第五章 经费决算
第十一条 规范经费的决算工作,经费收支决算(审计)是项目结题和验收的前提,项目负责人要高度重视科技计划的结题总结和经费的决算工作,在项目结题前须对经费支出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核查,与批准的经费预算进行核对,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安排好剩余经费的支出;需要调整预算的,要及时按程序报批,决算与预算或批复调整的预算不符的一般不再给予调整,以保持财务管理的严肃性。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结题后,结余经费继续用于项目组科研活动的直接费用支出。没有通过验收结题的项目、因故终止的项目、被依法撤销的项目,其结余经费按国家和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六章 相关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因项目经费在预算执行中存在问题而致使学校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学校将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责任:视情节轻重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触犯法律法规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上级规定列支间接费用的项目,间接费用的预算和列支按照《山东农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间接费用管理办法》执行。包干制科研项目经费按照《山东农业大学经费“包干制”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相符,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2021年12月31日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