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22-01-15 浏览次数: 10

学会管理规定

山农大办字〔202161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会、协会、研究会的管理与服务,促进学校学会和学术活动的发展,发挥学会的作用,营造良好学术氛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以及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学会加强管理的目标是,增强学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自觉性,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工作方针;将学会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学会自身发展规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团体;更好地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学校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学会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科学技术处负责管理挂靠学校的各省级学会。

各学院负责管理本学院组织或参加的各类学术团体;各学院组织或参加各类学术团体需报学校同意备案。

第四条  为加强学会管理工作,学校在科学技术处设立学会管理办公室。学会管理办公室负责挂靠学校的各省级学会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具体任务如下:

()负责各级科协及挂靠学校的各省级学会的联系与协调,指导挂靠学校各省级学会的工作。

()组织学校各学会申报科协项目、科协奖项等。

()保管好各级科学技术协会下达的文件、奖励决定及有关资料。

第五条 挂靠学校的各省级学会应将每年工作总结报送学会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学术活动和学会活动补助经费由学校按年度拨款,并由科学技术处统一管理,用于补助挂靠学校的各省级学会工作之用。

第七条  各挂靠学会、研究会、协会或专业委员会自己争取到的活动经费或上级学会、科技主管部门所拨的学术活动补助经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条  各学会在学校举办的学术活动时按照学校有关学术活动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2021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