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农大校字〔2021〕6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技术合同的管理,促进学校科技工作的发展,维护学校和科技人员在科技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合同(协议)包括纵向技术合同、横向技术合同和科研经费支出合同。
纵向技术合同是指为完成学校承担或我校与其他单位共同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而签订的合同书。
横向技术合同是指学校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订立的各类合同或校企共建、产学研合作合同。
科研经费支出合同是指在完成学校承担的各种科研项目过程中,在课题研发过程中需由外单位(个人)完成部分服务工作或使用外单位(个人)条件而支付经费的合同。
第三条 学校科学技术处是对外签订纵向技术合同和科研经费支出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社会合作与成果转化处是学校对外签订横向技术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
校内其他单位均不得以本单位的名义和使用本单位的印章对外签订技术合同。
第四条 技术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保密规定。
第二章 纵向技术合同管理
第五条 纵向技术合同包括纵向科研项目任务书、联合申报协议以及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科研协议。
第六条 学校主持(参与)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课题),其任务书的管理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纵向技术合同由科学技术处负责审核,加盖山东农业大学公章后生效。
第三章 横向技术合同管理
第八条 订立横向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学校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学校科学技术成果的研发、转化和推广应用。
第九条 横向技术合同的技术负责人对委托方的资质和印鉴负有审查核实的责任。
第十条 校企共建、产学研合作合同经社会合作与成果转化处审核后加盖山东农业大学公章。
其他各类横向合同由技术负责人按照《山东农业大学横向合同审批表》或《山东农业大学成果转化审批表》办理审批,合同文本由社会服务与成果转化处负责审核签订。
委托方是国外单位(个人)的,需先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对国外委托方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横向技术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内容、技术要求;
(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三)知识产权归属;
(四)风险分担与违约责任;
(五)价款与支付方式;
(六)争议解决的方式及管辖约定。
第十二条 未经学校同意或授权,校内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与第三方签订横向技术合同。
第十三条 横向技术合同产生的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原则上归学校所有。若合同另有约定,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章 科研经费支出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支出合同包括:
(一)测试、化验、加工合同;
(二)租地、租用农用设备、科研用车合同;
(三)科研著作出版合同;
(四)其他科研支出合同。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支出合同由技术负责人起草,填写《山东农业大学经费支出审批表》,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提交科学技术处审核,加盖山东农业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不得向项目组成员的利益关联企业支出。科研人员应提供服务方相关信息,主动申明与服务方的关系,是否存在关联交易;要对服务方单位资质、履行合同能力、业务相关性等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保证经费支出真实、合理;严禁借科研服务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横向技术合同没有约定或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以转包等方式外拨经费。
第五章 技术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 技术合同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学校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确保学校信誉和维护学校正当权益。
第十九条 技术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如确需变更或终止时,应当签订补充、变更或终止合同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条 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更、补充和解除协议等文件均为技术合同档案的组成部分。项目负责人应将变更、补充和解除协议与技术合同放在相应纵向或横向项目档案中报送学校档案室保存。
第二十一条 在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合作各方发生纠纷,技术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应及时与合作方进行协商、调解,并分析查明原因。协商、调解均不能解决纠纷时,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学院应及时向学校相应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经济直至法律责任:
(一)未经授权或者超越代理权限,不依规定程序签订技术合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二)私自以学校下属单位名义、加盖本单位公章,与校外单位或者个人签订技术合同的;
(三)在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失职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四)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同意技术合同合作方使用学校中英文名称及其缩写、校徽和商标的,或在其产品宣传上使用“山东农业大学”等文字的;
(五)在签订、履行技术合同过程中,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假公济私,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
(六)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有其它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声誉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学技术处和社会合作与成果转化处负责解释。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