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农大校字〔2021〕6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学校知识产权,鼓励学校师生从事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促进知识产权的合法使用与高效转移转化,全面提升学校专利质量,强化高价值专利的创造、运用和管理,更好地发挥高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规范学校所属单位和学校师生员工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及《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山东省科学技术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全校师生为了完成本职工作,或执行学校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的技术成果(以下统称“职务科技成果”)所形成的知识产权。
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仪器设备、零部件、原材料、繁殖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技术资料等资源。
本办法所称的学校师生是指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在编人员、聘用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在校研究生、本科生和进修人员以及访问学者等。
第三条 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二)新品种(植物新品种权、审定动植物品种、登记品种等);
(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四)技术秘密(专有技术)等商业秘密;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四条 学校师生应主动、及时向学校进行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切实保障学校合法权益。
第五条 以下情形取得的成果属于学校职务科技成果:
(一)在完成本职工作或学校承担的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过程中取得的智力成果。
(二)在完成学校资助的项目或学校委派的任务过程中取得的智力成果。
(三)在完成其他单位(个人)委托学校承担的项目或学校与其它单位(个人)合作的项目过程中取得的智力成果。
(四)学校师生离退休、调离学校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做出,与其在学校期间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学校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三年内育成的品种)。
(五)其它应属于学校的智力成果。
第六条 学校职务科技成果,除合同(协议)约定的以外,其所有权均归学校。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七条 学校知识产权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学校科学技术处是知识产权的归口管理部门,统筹协调、规范管理学校的知识产权。
主要完成人所在学院负责按照本办法和《山东农业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管理本单位的知识产权。
第八条 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人(或品种完成人)必须是对发明创造(或品种选育)的实质性内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或品种选育)过程中,仅负责组织工作的人、提供物质条件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以及依据发明人的技术方案进行具体实施的人或其他无关人员,不能列为发明人(或品种完成人)。
第九条 学校师生对有必要申请专利和品种权的研究成果,主要完成人应将技术资料提交科学技术处审核并办理申请手续。
对于在国际上具有市场竞争力,且实施前景显著的发明创造,可申请国际专利进行保护。申请国际专利时,需经发明人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加盖所在学院公章,经科学技术处审核同意后方可申请。
第十条 与其它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进行的研究、开发,应以学校名义订立书面合同,并对知识产权归属加以约定。
第十一条 在学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或合作者承担的学校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知识产权,除另有协议外,均归学校所有。
上述人员在离开学校前,须将在学校从事工作期间的全部科研资料交回所在学院。
第十二条 学校派遣出国以及派遣到国内其它单位学习或工作的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联合培养学生、留学生等在国内外完成的智力成果,以及在校期间已进行有关研究但在校外继续研究并可能完成的智力成果,应当事先与接受派遣的单位签订协议约定知识产权归属。
第十三条 学生毕业后,就在校期间参与的科研工作内容发表论文的,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山东农业大学。
第十四条 需委托校外单位协作完成科学研究任务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属,依法维护学校权利。相关协作任务约定须符合学校承担或接受委托的相关项目的来源合同(协议)要求。
第十五条 以学校和其他单位名义共同申请专利(或品种),在专利(或品种)申请前需提供真实、可靠、有法律效力的共同完成证据(合作研发之前签订的合作协议或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等);专利申请后至授权前,专利申请权不得转让。
第十六条 为了提升专利质量,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代理申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对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申请前评估。
第四章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与收益
第十七条 未经学校允许,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从事兼职、创办企业等行为;不得将与本职工作相关的职务科技成果据为己有或以自己创办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名义申请专利、新品种权、软件著作权或审定动植物品种、登记品种等知识产权。
第十八条 学校科研人员利用与其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兼职、在岗创业或离岗创业时,需经学校同意并签订协议,明确知识产权归属、收益分配等内容。
第十九条 鼓励学校师生推广转化学校拥有的职务科技成果,对外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按照《山东农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二十条 除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专利外,经发明人协商一致,主要发明人可向学校申请已授权专利在专利保护期内的使用权,并由主要发明人和学校签订协议约定收益分配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相抵触或未提及之处,以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属于学校的无形资产,纳入学校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学校各职能部门按照《山东农业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校名校誉、商标权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按照《山东农业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所涉及的技术资料及相关证书由技术负责人按照《山东农业大学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颁布的其他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