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1-15 浏览次数: 10

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

山农大校字〔20216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科学技术档案(以下简称科研档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档案是指在科学研究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照片、声像等各种形式载体的文件材料,是科研活动的真实记录。

第三条  学校科研档案由学校档案馆集中统一管理,各学院及科学技术处设专人负责学校科研档案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各学院科研档案管理工作由学院分管领导负责,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科研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科研档案管理应与科研立项、课题执行、结题验收和成果管理等工作紧密结合。实行科研工作和建档工作“四同步”管理:即下达任务与提出科研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同步;检查计划进度与检查科研文件材料形成情况同步;验收科研成果与验收科研档案材料同步;上报登记、评审科研成果与档案部门出具科研项目归档情况证明材料同步。

第二章  科研档案归档范围

第五条  科研档案归档范围包括科研准备、项目实施、总结验收、成果和奖励申报、推广应用等五个阶段的材料及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等。

(一)科研准备阶段:科研课题、科研平台等有关的申报通知、审批文件、项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研究计划任务书、说明书、委托书,开题报告,调研报告,方案论证和协议书、合同,上级部门批示、批复等。

(二)项目实施阶段:经过整理的具有使用保存价值的试验记录、测试和观测的数据资料和各种实物标本及样品等,包括各种载体的重要原始记录,仪器设备的总体外型照片或运行录像,试验报告,计算材料,专利申请的有关文件材料,设计文件、图纸,关键工艺文件,重要的来往技术文件等,试验中取得成功的材料或失败和中断试验的材料,项目建设运行有关的建设任务书,年度报告,施工、监理等全套技术档案材料等。

(三)总结鉴定验收阶段:工作总结,科研报告,论文,专著,参加人员名单,技术鉴定材料,科研投资情况、决算材料,竣工验收及绩效评价报告等。

(四)成果和奖励申报阶段:发表论文、专著的手稿或打印稿;成果和奖励申报材料及审批材料,推广应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材料等。

(五)推广应用阶段:推广应用方案、总结,生产定型鉴定材料,转让合同、协议等。

第三章  科研档案归档要求

第六条  实行项目(课题)组负责人或平台主任归档责任制。科研项目(包括中断或取得负结果的项目)及科研平台建设工作完成或某部分结束后,项目(课题)组负责人或平台主任必须对所形成的科研文件材料加以系统整理,由所在单位审查验收。

第七条  科研档案的材料必须字迹工整、图样清晰,资料填写应打印或使用黑色钢笔、签字笔等易于长期保存的字迹书写。

第八条  一般科研项目在结题验收或成果评价之日起两个月内归档,重大科研项目可分阶段归档;理论研究项目在论文、著作定稿后归档;中断和取得负结果的重要项目,在批准停止研制时归档;科研平台在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时归档。

第九条  多个单位合作的项目或科研平台,由主持或牵头单位负责立卷归档,保存一套完整的档案。合作单位保存自己所承担部分任务中所形成的科研档案,并复制一套送交主持或牵头单位保存。涉及合作单位或该单位科研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在协议书或委托书中明确科研档案的归属,合作单位应将承担项目或科研平台的档案目录提供给主持单位。

第四章  科研档案归档程序

第十条  科研任务确定后,由科研项目(课题)组负责人或平台主任提出科研档案的归档计划,逐条落实到具体成员。

第十一条  科研任务完成后,由立卷人将已形成的科研档案相关材料,按照归档要求形成归档卷,并提交至所在单位汇总、审查、归档。

第五章  科研档案收存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档案的收存管理,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各学院与科学技术处负责各自工作范围内的科研档案收取、整理、审查和归档工作;学校档案馆负责科研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检查监督和档案的移交接管工作。

第十三条 移交至学校档案馆的科研档案,其保管期限、科研密级、借阅等相关事宜,由档案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原《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山农大办字〔201048 号)同时废止。

                            2021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