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发布时间: 2022-01-15 浏览次数: 10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山农大校字〔20216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和学校科学技术秘密的安全,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维护国家、学校和科研人员的权益,根据国家科学技术保密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科学技术秘密是指科学技术规划、计划、项目及成果中关系国家、学校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科学技术事项。科学技术保密是指对科技秘密的保密。

第三条  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的目标是确保重要科学技术秘密的安全,保密工作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防止科技泄密事件发生,促进国家和学校科技工作的发展,推动科学技术的进步。

第四条  全校教职工均负有科学技术保密的义务,学校科学技术处在学校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各学院分管科研的院长兼管本学院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应当与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相结合,同步规划、部署、落实、检查、总结和考核,实行全程管理。

第二章  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五条  关系国家、学校安全和利益,一旦泄露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科学技术,列入科学技术保密范围。

(一)削弱国家的防御和治安能力;

(二)影响我国、我校技术在国际上的先进程度或者国际竞争能力;

(三)失去我国技术的独有性(特别是动植物种质资源、基因资源等)

(四)严重损害我国、我校的声誉、经济利益和对外关系;

第六条  科学技术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

(一)绝密级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定为绝密级:

1.技术水平居国际领先,并且对国防建设或经济建设具有特别重大影响的;

2.能够导致高新技术领域突破的;

3.能够整体反映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的。

(二)机密级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定为机密级:

1.技术水平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并且具有军事用途或者对经济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

2.能够局部反映国家防御和治安实力的;

3.独有、不受自然条件因素制约,并且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传统工艺。

(三)秘密级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定为秘密级:

1.技术水平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并且与国外相比在主要技术方面具有优势,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较大的;

2.独有、受一定自然条件因素制约,并且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很大的传统工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科学技术秘密范围:

(一)国内外已经公开;

(二)难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知悉范围;

(三)无国际竞争力且不涉及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

(四)已经流传或者受自然条件制约的传统工艺。

第三章  科学技术秘密密级的确定、变更及其解密

第八条  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科学技术成果密级的评价和确定;对某些成果难以确定其是否属于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评价确定其密级、保密期限和保密要点。

第九条  科学技术秘密的密级变更,由学校科学技术处报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核后,按规定程序确定并上报省科技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及时变更密级:

(一)知悉范围拟作较大改变的;

(二)一旦泄露对国家安全及学校利益的损害程度会发生明显改变的。

第十条  在保密期限内需要提前解密的事项,有关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提出解密建议,学校科学技术处报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审定。秘密级的报省科技厅审批;机密级、绝密级的报国家科技部审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及时解密:

(一)技术趋向陈旧,失去保密价值的;

(二)为使我国占领国际市场,且已有替代技术或者国外即将研究成功的;

(三)已经扩散而且很难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已在大范围试验推广,可保密性较差的;

(五)可以从公开产品中获得的。

第十一条  科技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由负责人提出建议,学校科学技术处报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上报,由上级部门审定。

第四章  科学技术秘密的保密管理

第十二条  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下列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中,不得涉及科学技术秘密:

(一)进行公开的学术交流、进修、研修、考察、合作研究等活动;

(二)利用广播、电影、电视以及公开发行的报刊、书籍、图文资料和声像制品进行宣传或者发表论文;

(三)公开进行的科学技术展览、技术表演等活动;

(四)在无保密措施的情况下进行计算机网络操作,使用电话、传真等通讯设备。

第十三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建立严格的使用和管理制度,与非密载体严格区分,不能既处理涉密信息,又上互联网,同时要严格控制携带移动存储介质外出。

第十四条  在对外科学技术交流合作中,确需对外提供科学技术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五条  接待境外人员参观科技秘密事项,应由接待单位报科学技术处审查后,按有关规定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科技秘密技术在国内转让或出口境外,应当由学校科学技术处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合同中明确该项技术的密级、保密期限及受让方承担的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推广应用科技秘密技术,应选择有相应保密条件的单位进行,有关人员均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十八条  绝密级秘密技术在保密期限内不得申请专利或者保密专利。机密级、秘密级秘密技术在保密期限内可以申请保密专利。机密级的报国家科技部批准,秘密级的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十九条  发现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正在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学校科学技术处、综合档案室应当做好科技秘密档案管理工作,建立严格的归档、利用、保管和销毁保密资料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因业务上可能知悉学校科技秘密的人员或者业务相关人员、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均负有保守学校科技秘密的义务。科研人员因业务需要申请使用涉密资料,需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科学技术处审批,并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二条  所有涉密人员离岗离职时,与学校签订保密协议,接受脱密期保密管理,严格保守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在科技秘密解密前,应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未经学校书面同意,擅自泄露、转让、使用国家和学校科技秘密,给国家和学校利益造成损害的,除赔偿损失外,还应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涉密科学技术项目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加强保密管理:

(一)涉密科学技术项目在项目实施、结题验收、成果评价、转化应用及科学技术奖励各个环节应当建立保密制度;

(二)对于涉密科学技术项目学校与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与参研人员之间应当签订保密责任书;

(三)涉密科学技术项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载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台账;

(四)涉密科学技术项目进行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宣传展示、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学校应当提前进行保密审查;

(五)涉密科学技术项目原则上不得聘用境外人员,确需聘用境外人员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四条  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应当按以下要求加强保密管理:

(一)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在境内转让或者推广应用,应当报原定密机关、学校批准,并与受让方签订保密协议;

(二)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向境外出口,利用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在境外开办企业,在境内与外资、外企合作,应按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做好科学技术秘密档案归档和保密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保障涉密人员正当合法权益。对参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研制的科技人员,学校不得因其成果不宜公开发表、交流、推广而影响其评奖、表彰和职称评定。对确因保密原因不能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对论文的实际水平给予客观、公正评价。

第二十七条  科学技术秘密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绝密级科学技术秘密不得申请普通专利或者保密专利;

(二)机密级、秘密级科学技术秘密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批准可申请保密专利;

(三)机密级、秘密级科学技术秘密申请普通专利或者由保密专利转为普通专利的,应当先行办理解密手续。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情节严重,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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