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业大学章程修正案》公示
发布时间: 2020-11-23 浏览次数: 347

《山东农业大学章程修正案》公示

 

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章程修改属学校重大决策事项。根据山东省教育厅要求,学校前期组织开展了《山东农业大学章程》修订工作,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各单位、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分组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形成《山东农业大学章程修正案》并报送山东省教育厅。

日前,《山东农业大学章程修正案》已通过山东省教育厅内容审查以及厅长办公会审议,现通过学山东农业大学信息公开网进行公示,请广大教职工、学生、校友以及社会各界提出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示时间:20201123-20201130

联 系 人:胡春龙

联系电话:0538-8242291

电子信箱:hcl@sdau.edu.cn

 

 

     山东农业大学

      20201123

 

 

 

 

 

山东农业大学章程修正案

 

第一条  章程序言第二自然段“山东农业大学秉承“学用结合、学以实为贵,育人为本、学术至上”的办学理念,弘扬“爱国爱校、质朴厚德、求真创新、实干奋进”的农大精神,培育“树人、求真、包容、开放”的大学文化,致力于建设国内同类高校一流的高水平大学。”修改为:“山东农业大学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强农兴农为己任,秉承“学用结合、学以实为贵,育人为本、学术至上”的办学理念,弘扬“爱国爱校、质朴厚德、求真创新、实干奋进”的农大精神,培育“树人、求真、包容、开放”的大学文化,建设优势突出、特色鲜明、国际知名的高水平大学。”

第二条  章程第四条“学校法定注册地为山东省泰安市岱宗大街61号。另设有南校区、东校区和白马河教学与实验中心(白马河农场)。南校区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泮河大街7号;东校区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岱宗大街170号;白马河教学与实验中心(白马河农场)地址:山东省邹城市石墙镇新盛路2988号。”修改为“学校法定注册地为山东省泰安市岱宗大街61号。另设有南校区和白马河教学与实验中心(白马河农场)。南校区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泮河大街7号;白马河教学与实验中心(白马河农场)地址:山东省邹城市石墙镇新盛路2988号。”

    第三条  章程第五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修改为“学校为公益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章程总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学校依法享有下列自主权:

(一)按照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二)在人员控制总量内,按规定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三)自主制订教师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办法和离岗创业办法;

(四)自主制订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办法和操作方案;

(五)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自主调整优化同一层次研究生类型结构;

(六)在完成国家规定教学任务、使用统一教材基础上,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专业教材、组织教学活动;

(七)依法自主管理科研项目,支配科研经费;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自主权。”

第五条  章程原第八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突出本科教育主体地位,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创新发展继续教育,努力开拓国际教育,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人才培养体系。”修改为“第九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章程总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为基本职能。突出本科教育主体地位,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创新发展继续教育,努力开拓国际教育,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人才培养体系。”

第七条  原第十二条“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阳光招生,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及教育修业年限”删除。

第八条  原第十三条“学校立足山东,服务全国,面向世界,开放办学,坚持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拔尖型、创新型、复合型、专业型的高层次高素质人才。”修改为:“第十四条  学校立足山东,服务全国,面向世界,开放办学,坚持教学、科研、生产实践相结合,努力培养拔尖创新型、复合型、专业型的高层次高素质人才。”

第九条  原第十四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修改为:“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条  原第十六条“学校党委的领导职责主要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修改为:“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的领导职责主要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原第十七条“中国共产党山东农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按照党的章程,依其议事规则,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落实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强化纠风执纪问责,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修改为:“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山东农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依照党章党纪和宪法法律,依其议事规则,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落实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原第十九条第三自然段“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修改为“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十三条  原第二十条第三自然段“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修改为:“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四条  原第二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学校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认真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要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校长年度工作报告,听取财务工作、工会工作、学术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大政策措施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方式做出。”

修改为:“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学校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认真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要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校长年度工作报告,听取财务工作、工会工作、学术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教职工福利、校内分配、职称评审实施方案和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以及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重要事项;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九)听取学校本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征集、审查、立案情况报告,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教职工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2/3以上方可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方为通过。”

第十五条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于教育事业,勤勉工作,尽职尽责;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学校规定或聘约约定的其他义务。”

修改为:“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珍惜、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爱岗敬业、勤奋工作,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

(四)传播优秀文化、坚持言行雅正;秉持公平诚信、遵守学术规范;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原第四十六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修改为“第四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应当坚定理想信念,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强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立志肩负起民族复兴的时代重任。”

第十七条  原第五十五条“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修改为“第五十六条  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十八条  章程学校标识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七条:“学校校庆日为10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