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农业大学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 2016-12-15 浏览次数: 51

中共山东农业大学委员会议事规则

(山农大党字〔20151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学校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高决策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山东农业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三重一大事项,都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三条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共山东农业大学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四条 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学校重大决策要广泛听取党员、干部和师生的意见建议,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学术组织的作用,按规定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决策前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应由校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审议的有关学术事项,在决策前提交相关学术组织审议或通过,保障和实现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五本规则适用于中共山东农业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和中共山东农业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

第二章全委会议事规则

第六条中共山东农业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第七条议事决策范围。

(一)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重要会议、文件、指示精神和重要部署以及学校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二)研究决定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理念、学校定位与办学指导思想,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及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等全局性重大问题。

(三)讨论决定召开学校党员代表大会有关事宜。

(四)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常委、副书记、书记;审议通过学校纪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纪委书记、副书记。

(五)审定和修订学校章程;审定学校总体发展规划。

(六)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审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七)研究重要干部人事任免等事项。

(八)研究审定常委会提请审议的其他事项或需要由全委会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议事决策程序。

(一)全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如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全委会由常委会召集,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参会人员为全体党委委员,列席和特邀列席人员由常委会研究确定。必要时可召开党委全委(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常委会决定。

(二)全委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三)全委会的议题由会议主持人汇总相关意见后提出,由常委会研究确定。议题材料由分管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准备,对重大问题或重要议题,在会前应充分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形成书面意见,并在会前听取主要领导意见。

(四)全委会会务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办公室一般前2-3天将会议议题等有关事项通知全体委员和有关列席人员。涉及保密事项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提前报送的议题材料,须在开会时带到会场。

(五)全委会采取一事一议,对每个议题都要进行充分讨论。与会委员对每个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应认真思考、酝酿,讨论时要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多数委员意见作出决定。会议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原则上不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六)对于需要表决的事项,实行逐项表决。根据议题内容,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对于干部任免或决定其他重大事项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对重要问题如有分歧,同意与不同意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要进一步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待条件成熟时再提请会议讨论。

(七)全委会决定的事项、参会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由党委办公室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会后及时形成会议纪要,经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发后生效。

第九条会议决定执行和监督。

(一)全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事项,由相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

(二)全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分管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和全委会报告;由党委办公室协助分管校领导做好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工作。

(三)全委会决定的事项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不妥之处或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按程序及时提交全委会复议。

第三章常委会议事规则

第十条中共山东农业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在中共山东农业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主持党委经常工作。

第十一条议事决策范围。

(一)研究决定重大决策事项:

1.传达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要指示、决定,贯彻落实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和全委会决议,研究提出有关意见和措施。

2.研究决定事关学校发展和全局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学校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重大改革措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内部管理等中的重大事项。

3.研究决定学校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工作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研究决定宣传思想、德育、安全稳定、保密、教师和学生、统一战线、群团、离退休以及推进依法治校、加强大学文化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研究决定各基层党委、工委、直属党总支的设置、组成、调整、撤销,研究审定学校二级机构的设置、调整、撤销以及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工作规划、重大人才政策、重要人才引进等重要问题,研究审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方案和各类人才工程遴选办法。

5.研究决定学校党委重要工作部署;审议学校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要点,学校重要请示、报告等重要文件;审定重要奖惩事项,审定校级及校级以上党内表彰推荐名单。

6.研究确定召开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和全委(扩大)会议的议题、议程等有关事宜。

7.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研究决定重要干部人事事项:

1.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校级后备干部人选。

2.研究决定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的任免、教育、管理、培养、考核、奖惩、监督等事项。

3.推荐省级及以上党代会代表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向各级民主党派和中央、省、市统战部门推荐党外干部人选。

4.审定全校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的设置和组成。

5.其他重要干部任免或推荐、提名事项。

(三)研究决定重要项目安排事项:

1.研究决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国(境)外、国内科学技术文化交流合作重要项目,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等重大项目安排。

2.研究决定学校重大庆典、纪念活动安排。

3.研究决定其他重要项目安排。

(四)研究决定大额资金、国有资产管理等重要事项:

1.审定学校年初财务预算方案、年中预算调整方案、年末预算决算方案以及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情况。

2.审定重要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资产管理事项。

3.审定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4.审定重大开支项目等。

(五)研究决定其他提请常委会审议、审定的事项:

1.研究审定校长办公会提请审议的事项。

2.研究审定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提请审议的事项。

3.研究审议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

4.研究审定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5.研究其他应由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和事项。

第十二条 议事决策程序。

(一)常委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全体党委常委,非常委的党员校级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非党员的校级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议题需要由党委书记确定。

(二)常委会应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三)常委会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委书记审定。议题应适量安排,重大、紧急议题优先安排。议题确定后,非特殊情况不再调整。除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及时决策的,临时动议议题、不成熟的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内容。分管校领导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分管领域的议题原则上不提交会议讨论。

(四)凡提交常委会讨论的议题,分管校领导应在会前做好充分调研和论证,涉及多个分管校领导、多个部门的议题应在会前协商一致,形成较为成熟的意见和方案,并在会前听取学校主要领导意见。对事关学校发展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政策调整、重大改革措施、重大项目等敏感问题和重大事项,在提交常委会讨论决定前,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在提交常委会讨论决定前应经过专家评估论证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学术事务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在提交常委会讨论决定前应经过学校学术委员会等相关学术组织审议通过。

(五)议题材料一般应具备汇报内容、决策事项、事项备选方案、决策建议方案、建议依据等“五要素”方可上会;会前准备不充分、程序不完备或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时提交会议材料的议题不得提交会议研究讨论。

(六)常委会会务工作、议题汇总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议题提出单位应认真做好材料准备,按时间要求提前报送党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提前汇总议题书面材料,报送党委书记审定。一般前1-2天将会议通知、议题及相关材料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常委。涉及保密事项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提前报送的议题材料,须在开会时带到会场。

(七)常委会采取一事一议,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或议题提出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汇报,汇报应重点突出、言简意赅,议题相关列席人员可进行补充。与会常委应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发言应重点突出、观点明确,对决策建议应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常委可采取书面方式表达,由会议主持人或本人委托的其他常委在会上转述。

(八)会议议题经研究讨论后,主持人对讨论情况进行归纳总结,提出决定或决议草案,必要时应进行表决。对于需要表决的事项,实行逐项表决。根据议题内容,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重要干部人事任免等事项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外,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审议。

(九)会议决定的事项、与会人员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由党委办公室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党委办公室形成常委会纪要,经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发后生效。

第十三条会议决定执行和监督。

(一)常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事项,由党委办公室以纪要的形式分送有关校领导,并下发到相关部门、单位贯彻执行。

(二)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分管校领导应负责领导有关部门及时贯彻落实,督促检查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常委会报告。党委办公室协助分管校领导做好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

(三)常委会决定的事项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不妥之处或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确需进行变更和调整的,应按程序及时提交常委会复议。常委会讨论的事项,凡属应由全委会作出决定或决议的,应提交全委会讨论决定。

(四)常委会的决议事项,根据学校党务公开有关规定,视情况在党内通报或在校内公开。

第四章会议纪律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学校全委会、常委会参会人员,按会议通知准时参加会议,如因故不能出席,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征得同意。

第十五条学校全委会、常委会实行回避制。凡研究直接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相关重要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十六条 学校全委会、常委会等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任何人无权改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同决定相反的意见。

第十七条 学校全委会、常委会讨论情况和所作出的决议、决定在未正式公布前,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擅自泄露者,视其情节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对学校全委会、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应作出深刻检查,并视情况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共山东农业大学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山农大党字〔2009〕29号)同时废止,之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