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业大学章程
发布时间: 2016-12-15 浏览次数: 282

 

山东农业大学章程

(山农大党字〔20167号)

序言

山东农业大学前身是1906年创办于济南的山东高等农业学堂。后几经变迁,1952年全国院系调整时,成立山东农学院。1958年迁址泰安,1983年更名为山东农业大学。19997月,原山东农业大学与山东水利专科学校合并,同时山东省林业学校并入,组建新的山东农业大学。学校现已发展成为一所以农业科学为优势,生命科学为特色,融农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法学、艺术学、医学、教育学等于一体的多科性大学。

山东农业大学秉承“学用结合、学以实为贵,育人为本、学术至上”的办学理念,弘扬爱国爱校、质朴厚德、求真创新、实干奋进”的农大精神,培育“树人、求真、包容、开放”的大学文化,致力于建设国内同类高校一流的高水平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山东农业大学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法律规定,结合办学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山东农业大学(以下简称学校),中文简称为“山东农大”,英文译名为Shand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英文译名缩写为“SDAU”。学校网址:http://www.sdau.edu.cn/

第三条学校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山东省教育厅主管。

第四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为山东省泰安市岱宗大街61号。另设有南校区、东校区和白马河教学与实验中心(白马河农场)。南校区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泮河大街7号;东校区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岱宗大街170号;白马河教学与实验中心(白马河农场)地址:山东省邹城市石墙镇新盛路2988号。

第五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山东农业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

第七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八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突出本科教育主体地位,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创新发展继续教育,努力开拓国际教育,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人才培养体系

第九条学校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形式。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全日制学历教育是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其他教育形式立足学校自身特色和优势,积极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为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十条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校严格执行国家学位条例,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学校可以依法向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学校以农业科学为优势,生命科学为特色,设置各具特色、协调发展的多学科门类。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阳光招生,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及教育修业年限。

第十三条 学校立足山东,服务全国,面向世界,开放办学,坚持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拔尖型、创新型、复合型、专业型的高层次高素质人才。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五条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山东农业大学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作为常设机构履行其职责。

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职尽责。

第十六条学校党委的领导职责主要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中国共产党山东农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按照党的章程,依其议事规则,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落实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强化纠风执纪问责,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第十八条 学校设校长一人,副校长若干人。校长是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工作主要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校长依法行使职权,负责执行党委决定的相关事项,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最高学术机构,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依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其章程,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术审议。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1.学科、专业及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的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培养标准;

6.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标准、政策和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9.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二)学术评价。学校实施下列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学校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国家优秀教学、科研成果奖励;

2.骨干教师遴选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

3.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兼职)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4.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

5.要评价学术水平和学术标准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就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教师聘任、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承担相应职责和学术事务。在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由教授委员会代行本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等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重大事项的审议、决策与咨询。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列事项:

(一)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及名誉博士学位;

(二)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中的争议与其他事项;

(三)审核和遴选研究生导师;

(四)研究决定研究生教育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五)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人员组成与任期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执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校校长担任。

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学校设立理事会,为学校高层次办学咨议机构,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理事会由学校主管部门、共建单位、支持学校办学的理事单位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著名专家、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术组织负责人、离退休教职员工和师生代表等组成。理事会主要负责学校章程、战略目标与规划、重大改革举措,对外合作联系的咨询、论证或审议,学校办学特色与质量的评估以及社会资金的筹措与使用等。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学校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认真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要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校长年度工作报告,听取财务工作、工会工作、学术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大政策措施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方式做出。

第二十四条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员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做好大会闭会期间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会委员;

(四)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五)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学生组织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团委在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在青年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创新实践教育、志愿服务活动、合法权益维护等方面发挥组织、引领和服务作用,指导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统战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统战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八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实施相对独立的运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作为独立法人单位可以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缔结协议,联合设置组织机构,从事教学实习实践,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三十条学校所设校区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实行“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一体化管理体制。同时成立校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校区的全面管理,协调、督查职能部门、教学学院校区工作。

第三章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并根据发展需求适当予以调整。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管理权。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等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接受学校的统一领导,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除有特殊规定外,学校按照预算方案划拨学院日常经费和其他资源,定期评估学院的绩效。

第三十二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和授权,制订学院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设置系、所、中心等教学和学术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学院实行“党委政治保障、院长行政负责、教授委员会学术决策”的“三位一体”管理体制。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学院会议规则,通过召开党政联席会、院务会、党委会、教授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会议,研究讨论或决定学院不同领域的相关事宜。

第三十四条根据学院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按照《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立学院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学院党委的职责主要是:

(一)宣传、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三)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支持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做好学院党员和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其他需要学院党委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院设院长一人,副院长若干人。学院院长、副院长人选,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标准与程序,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由校长聘任。

第三十六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依据院长工作条例,对学院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等工作行使管理权。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规划建设;

(二)统筹和协调学院学科资源;

(三)组织开展教学与科研工作;

(四)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五)建立健全学院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

(六)开展国(境)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七)定期向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八)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 学院实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听取院长年度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院重要事项,并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作为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依照学院教授委员会工作条例,就学院的学科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才引进、学术研究、学位授予等工作进行咨询、评定、审议或决策

第三十九条学校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学校根据研究机构的性质,对其分类实行绩效管理。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员工比例,合理设置各类教职员工的高、中、初级岗位。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聘用制度:

(一)教师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其聘任、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贡献平等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定或聘约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于教育事业,勤勉工作,尽职尽责;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学校规定或聘约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学校规范教师职务行为,引领教师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探求科学真知,传播先进思想,培育优秀人才。学校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保障和支持教师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多种形式,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依法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生

第四十六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七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素质提升与全面发展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二次选择专业,辅修第二专业,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境)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及勤工助学等奖励资助,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

  (五)为发展个性和才能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六)完成学业后,按学校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与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努力学习,尊敬师长,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二)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七)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位。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就业指导等服务。

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形式的学生资助项目。

第五十一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及其他各种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章校友及校友会

第五十二条校友是指在学校及其前身学习过的毕(肄)业生或工作过的教职员工;成人教育(含夜大、函授、专业证书班、培训班等)的毕(结)业生、学员;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以及热忱关心学校发展并自愿履行义务的社会人士;经校友联谊会常务理事会批准,获得山东农业大学校友会会员资格的个人。

第五十三条校友是学校办学的宝贵资源,学校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关心学校发展,支持和参与学校建设。

第五十四条学校设立山东农业大学校友联谊会(以下简称“校友会”)。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通过校友工作办公室,以校友会及其他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关心校友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终身培训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或校友分会;学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资产 经费 后勤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各类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五十八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上级补助、附属单位上缴、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宽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通过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等方式,吸引包括校友在内的社会各界的捐赠,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增加办学资源,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五十九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严格执行高校财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一条 学校后勤服务部门坚持为学校教学、科研、师生员工服务的宗旨,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校训为“登高必自”。

第六十三条学校校徽由内外两部分结合构成,外环内容为学校中英文对照规范名称,内核为校徽基本图形。“1906”代表学校的创办时间和悠久的办学历史。

(一)校徽颜色采用墨绿色,代表学校以农业科学为优势,生命科学为特色,象征学校充满生机与活力。

(二)校徽由山体、水纹变形组合构成基本图形,代表学校坐落于雄伟壮丽的泰山脚下,南临汶水,北依黄河。山体条纹粗细渐变,代表学校沧桑变迁、砥砺前行的发展历程。同时渐变的形态寓意学校正朝着多学科协调发展、各具特色,国内同类高校一流的高水平大学奋力攀登。

  (三)校徽形象庄重、大气,简约、清新,体现了学校深厚的文化底蕴和全校师生自强不息、勇攀高峰的奋斗精神。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校旗为黄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舒同题写的校名和英译校名,校名上方配以学校校徽。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歌是《携手登攀 共创辉煌》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报山东省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如需修改,由校长办公会提议,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并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后,报山东省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