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1-15 浏览次数: 10

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山农大办字〔20216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纵向科研项目和科研课题(以下统称科研项目)的管理,促进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保证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管理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科技发展的方针与政策,紧密结合经济发展和学科建设,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突出重点,兼顾一般,远近结合。

第三条  科研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组织申报科研项目,签订合同,编制学校科研计划,督促计划落实,上报各种报表,检查总结科研工作,管理科研经费,组织协调。

第四条  统一项目计划,分级管理。

科学技术处统一组织申报项目,统一编制学校年度科研计划。实行学校、学院二级管理。

科学技术处是学校科研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分管校长领导下从事学校科研活动的管理,代表学校对外联系和沟通,主要负责学校科研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的编制,科研信息的发布与宣传动员,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过程督导和结题验收。

学院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也是科研项目管理的主体。学院指定一名行政领导和一名科研秘书,在科学技术处的指导下开展本单位的科研管理工作,承担科研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责任,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科研项目实施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协助科学技术处做好科研项目合作协议或合同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相关性、完整性、有效性审查。负责本单位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并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配合科学技术处做好科研统计等相关工作,督导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合同和科研档案归档。

第二章  立项程序与计划编制

第五条  我校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科研项目,主要包括:

(一)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含教育学、艺术学及军事学单列项目)等国家科技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属的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以及国家各部门(教育部、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中国科协等党中央、国务院直属部级党政机关等)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机关直属厅级单位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各地市级党政机关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四)学校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各级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或其他科研平台设立的科研项目。

第六条  选题的原则与要求

申请人要了解国家现行科技方针政策和保密制度,明确自己选题的性质,掌握科研、生产方面存在而急需解决的问题,以及国内外同类研究动态与趋势,结合本学科发展规划与研究基础,发挥学校学科齐全、人才密集优势,选择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和广阔前景,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并能对学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有较大促进作用的课题。做到立题根据充分、研究内容明确具体、技术路线先进可行、研究力量强,可望在三至五年内取得阶段性成果。

第七条  申请者必须学术思想先进,学风正派,实事求是,身体健康,近几年内能实际主持工作,不得挂名;研究时间有保证,具有人员结构合理的课题组。50岁以上人员申请项目时应配备一名青年科研人员作为第二主持人。

第八条  科研项目申请

1.申请项目由科学技术处统一组织,集中受理。科学技术处根据国家和地方各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以不同形式发布的各类项目申请通知、招标指南及其它相关信息及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安排全校的申报工作时间节点等相关事宜,负责全校项目申报的组织动员,必要时组织召开申报动员会或培训会,或由分管校长或科学技术处处长召开有关院长会议,布置申请项目。

2.科学技术处面向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结合我校优势特色,集成校内、校外优势资源,组织专家遴选推荐基础好、水平高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项目申报各级科研项目或各类限额科研项目,提高项目申报的质量。

3.各二级单位要负责及时将项目申请的相关信息和要求通知本单位的科研人员,负责本单位项目申报的组织与动员,并协助科学技术处做好指南解读工作,各二级单位要根据学校的申报工作时间节点及要求,负责审核本单位申请人的申报资格,对申报材料尤其是附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承诺函、推荐信、合作协议或合同书、知情同意书或其他项目申请需要提供的支撑材料等)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相关性、完整性、有效性等进行把关,审核确认后按时提交科学技术处。

4.项目申请人为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应仔细阅读各类科研项目的申请指南及相关文件要求,认真选题,科学组建团队,按科学技术处和所在二级单位要求完成申报材料的填报,并保证申报材料规范完整、内容信息真实准确。项目申请人应具有承担和完成项目的科研水平、执行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身体条件及其他相关条件。

5.我校科研人员与校外单位联合申请的项目,应及时向所在二级单位以及科学技术处通报备案,并签订合作协议(或合同书),需要配套(或自筹)经费的项目,申请人须提供配套(或自筹)经费有效来源证明。

6.为维护科研项目选题立项的严肃性,项目申请人以及所在二级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按时按质向科学技术处提交申报材料,凡申报材料不实、申报质量不高或不按要求申报的项目,学校一律不予上报或推荐

7.科学技术处对各单位申报的科研项目进行汇总,经分管校长或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审批后,分类上报各有关受理部门。

第九条  项目经计划下达部门批准后,科学技术处逐一建档,编入学校年度科研计划。并及时将新上项目通知发给有关院及项目主持人,组织签订合同或任务书。

第十条  科研人员与外单位联合,通过其它渠道申请项目,需经所在学院签署具体意见报科学技术处审查后,签订联合申报协议,加盖学校公章方为有效。未经学校管理部门批准,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以学校名义私自申请项目。立项后,应把合同书交所在院和科学技术处,将相应经费拨入学校财务帐户,并参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与检查

第十一条  项目主持人的职责

(一)项目主持人为项目的直接责任人,项目批准并签订合同后,主持人应按照计划和合同要求,制订科学、可行的实施方案,并组织项目组成员实施,指定专人按照科研档案管理规定建档,项目结束后将完整的科研档案进行归档。全面负责其承担项目的实施、经费支出以及结题验收等具体环节与过程,配合科学技术处对其承担的科研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科学规范管理。

(二)研究过程中,应按时报送有关进展报告和阶段性总结,及时报告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对不涉及保密的研究结果要及时整理发表。

(三)经费应专款专用,需严格按照各级各类项目的相关管理办法或有关规定、项目合同书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使用经费,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并承担相应责任。不得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购买与科研活动无关的设备、材料;不得虚构项目支出、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虚列、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用科研经费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不得用科研经费从事投资、办企业等违规经营活动;不得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学校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要主动申明与合作(外协)方的关系,提供相关信息,接受监督。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合同约定的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外拨经费。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四)做好项目的验收、结题准备工作,并协调处理好课题组内异议。项目主持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等)需提前向科学技术处写出书面报告,由科学技术处报送有关单位审批。

(五)经学校批准项目主持人调出的,要做好项目研究工作的交接,由项目组另推主持人,项目、经费及专用仪器设备不得带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须承担对项目的保密义务。

(六)下列人员原则不得作为申请项目的负责人或课题主持人,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

1.已离、退休的科研人员;

2.外出学习或出国时间超过一年者;

3.因健康(如病休)等原因已无法主持科研项目者;

4.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者。

第十二条  加强校、院两级对项目的领导与管理,督促项目按计划实施。

第十三条  保持计划的严肃性,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名称、研究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起止时间、承担单位、主持人和主要参加人、试验地点、协作单位等均不得随意更换。如确有更改必要,须提前写出报告,经学院、学校研究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部门或项目下达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在项目检查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与程序予以撤销或调整,并根据实际情况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经实践证明,研究内容无新意和实用价值;

(二)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技术水平的同类科技成果;

(三)项目组技术骨干发生变化,研究工作无法按原计划执行;

(四)因其他因素导致项目研究无法继续进行的。

第十五条  项目组将申请书和合同书所规定的内容、指标完成后,应及时进行验收总结,写出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技术资料与原始材料按《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归档,经费按《纵向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项目组必须按照申请书和合同书的规定时间,按期保质保量地完成计划任务。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须提前三个月提出延期申请,说明不能按规定期限完成项目计划的原因和延长期限(以年计,限二年),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科学技术处报送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生效。在项目延期执行期内,项目负责人不能申请新项目。因主观原因使项目不能按期完成者,通报批评,拖期两年仍不能完成者,报请计划下达部门撤销项目,剩余经费按计划下达部门规定处理,两年内不能申请新项目。

第十七条  对于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因项目执行不力或出现违规违法行为而影响学校声誉或造成重大损失的项目,在一定时间内取消项目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申报项目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按照国家及学校科研诚信管理要求给予调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鉴于科研项目计划管理的复杂性,不同年度不同项目计划的具体要求不同,当年度申报各级各类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具体规定与学校有关条款相抵触时,均以上级主管部门和项目计划下达部门的要求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农业大学科研项目管理规定》(山农大办字〔201048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20211231